編按: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根據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包括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紤]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新中國成立后,1959年至1975年間共實施過七次特赦,本次特赦是我國40年來實施的首次特赦。特赦或赦免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不同國家對特赦的定義和理解各不相同,有權下達特赦令的人或組織也各不相同。人民網盤點近年各國不同類型的特赦,多角度認識這個今天對我們稍顯陌生的詞匯。
韓國慶祝光復70周年大赦
為慶祝韓國光復(脫離日本殖民統治)70周年,韓國政府2015年8月13日大赦6527人。韓國總統樸槿惠強調,在韓國光復70周年之際,為重溫光復70年的意義、實現國家發展和國民團結,有必要實施赦免。
韓國現行《憲法》第79條明確,總統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命令赦免、減刑或者恢復權利;欲命令一般赦免,要經過國會同意。第89條規定,赦免、減刑及恢復權利,須經國務會議審議。
韓國于1948年頒行了專門的《赦免法》,具體規定了一般赦免、特別赦免、減刑及恢復權利的相關事項。